第一条 为丰富校园文化,活跃学术氛围,扩大学院的学术影响,不断提高学术交流水平,鼓励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使之能正常、有序、高效地开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是指由校内外教师、专家、学者举办的各种形式的知识讲座、学术研讨、学术报告、学术论坛等。
第三条 为保证学术交流的激励、启迪作用,符合创新性人才培养目标,学术交流的主讲教师应具有独立思想和专业知识,提倡聘请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或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来学院进行学术交流。
第四条 学院支持举办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学术交流结合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动态、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活动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不得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悖。学术交流活动应服务于教学和科研,有助于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为管理学术交流的职能机构,负责落实学术交流接待、安排工作。学院设立对外交流办公室(简称:外事办),设主任一名,聘请两名专业教师兼任学术交流秘书,分别负责联系国内和国外的专家、学者,协助办公室做好学术交流的宣传、组织和管理;各系负责策划各自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每个系每年至少组织3次较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学院提倡多层次交流方式,鼓励顺道来访。除特别邀请外,学院提供学术交流主讲教师的酬金为1000-2000元/场次, 原则上学院不提供差旅费报销等。如有需要,学院可安排接待。学术讲座期间,由联系人负责陪同,如没有具体联系人,由外事办安排指定联系人接待,学院提供协助。学术交流活动场地根据学术交流性质安排。
第七条 学术交流前,由外事办负责前期宣传通知等相关工作;学术交流后由联系人即时撰写后续报道,并将学术交流的相关资料如讲稿、提纲、PPT课件、照片等汇总至外事办存档。
第八条 学术交流履行程序: 学术交流联系人确定学术交流主讲教师的行程安排、讲座内容等信息,填写《学术交流审批表》(附表一),由外事办和联系人配合进行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金螳螂建筑与城市环境学院
2013年10月30日
附表一:学术交流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