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关于印发《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苏大委组 [2002] 09号
各党委、总支,研究生党工委,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院(系)党组织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现将《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精神,明确我校院(系)党组织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学校中心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一、党组织的设置
第一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院(系),一般应当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卫、青年等委员。设党的委员会的院(系),不再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二条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院(系),应当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承担一定规模学生培养任务、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人。
二、党组织的职责
第三条 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院(系)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对本单位的工作与院(系)行政共同负责。党组织负责人参加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加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年级主任、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1)加强自身建设。紧密围绕学校和院(系)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以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学风和干部生活作风为重点,全面加强党的作风建设。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抓好党员教育。要把思想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突出位置,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充分利用分党校教育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
(3)加强党员管理。严格组织生活,使党员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充分发挥党员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4)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要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和具体工作的指导,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培养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工作以及对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执行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并根据不同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开展党的活动。
(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程序,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重点做好在优秀大学生、研究生和青年教师、学术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手续,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审批工作。
第八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1)组织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决定。要加强师德建设,重视对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的培养和教育,关心他们政治和业务上的健康成长。
(2)紧密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并及时向上级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3)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活动,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九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按照上级要求,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保卫工作、保密工作和离退休工作。
第十条 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团结教育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三、院(系)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院(系)重大事项的决策
(1)院(系)工作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毕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2)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系)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系主任),党委(总支)干事、院(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3)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有效;在讨论决策中,党总支(党委)要积极主动地发表意见,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4)在院(系)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同时,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归纳和整理,为参与讨论决策做好准备。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5)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二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院(系)党组织内部的议事决策:
(1)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员、党支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凡属党组织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各支部、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各种意见,集思广益,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2)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党总支(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说了算。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3)党组织负责人要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党委(总支)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
四、 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
第十三条 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
(2)熟悉教学、科研和党务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
(3)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第十四条 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由院(系)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校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分开配备,其他党员副院长(副主任)按有关规定进入党的委员会。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职务“一肩挑”的,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并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院(系)党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秘书。
第十六条 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实行换岗、轮岗制度,在同一单位任同一职务一般不超过两届。注意从教学科研骨干中培养和选拔党组织的负责人,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院(系)党务干部队伍。
五、党组织工作的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院(系)党政工作的领导,关心院(系)党务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要为院(系)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院(系)行政也应积极给予支持,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要结合党组织目标管理工作,对院(系)党组织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 党委成立考评小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员由党委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考核一般在届满或届中进行,考核方式可采用听(汇报)、看(台帐)、谈(座谈会或个别访谈)、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创先争优”、干部实绩直接挂钩。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成绩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六、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机关、后勤、产业、图书馆、民办二级学院等单位党组织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