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党内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 共 苏 州 大 学 委 员 会
苏大委组 [2005] 13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党内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委、工委:
为认真做好并进一步规范党内统计工作,有关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规定》精神,制定了《苏州大学党内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现将《苏州大学党内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望按照该暂行规定精神,认真、规范地做好党内统计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苏州大学党内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件:
为认真做好并进一步规范党内统计工作,有关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规定》精神,制定了《苏州大学党内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现将《苏州大学党内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望按照该暂行规定精神,认真、规范地做好党内统计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苏州大学党内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件:
苏州大学党内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党内统计工作在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党委、党工委的党内统计工作负有监督、指导和培训责任。
第二条 各党委、工委为党内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和责任单位。
第三条 各党委、工委要明确、选配党性强、严守机密、工作踏实、认真细致、熟悉组织工作业务,有较强计算能力、文字能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从事党内统计工作。从事党内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先配后调、以老带新,做好交接工作。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党内统计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支持和鼓励统计人员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第四条 党内统计以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和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为依据。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党员出党和党员受纪律处分情况等,由负责发展、组织培训、评议或处理的单位统计。
第五条 党内统计一律使用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电子计算机统计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六条 党内统计根据需要设定年报表、半年报表、季报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设置其他表报。季报时间为每年3月20日前后、6月20日前后、9月20日前后。年报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前后。不按照规定及时上报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必须保证党内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统一性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党内统计报表的填报原则和统计口径等,以中共中央组织部编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年报表统计指标编制说明》为准。各党委、党工委在汇总上报前,必须对统计数据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技术审核和逻辑审核,防止和减少差错。对统计以及数据分析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附必要说明。
第八条 党员、党组织的现状和增减变化情况,党内组织生活、执行党内法规等情况,必须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日常规范登记,并相应地建立和完善统计台帐。
第九条 要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各党委、党工委每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和力量,研究统计数据,确定调研和分析题目,撰写高质量的综合或专题分析报告。要加强对党内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检查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指导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高党内统计工作水平。保证党内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和经费开支。依照上级党组织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资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级管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利用和管理工作。党内统计工作应当做到:制表简明、适用、科学,统计准确、真实、完整,报送及时、安全、手续规范,分析依据充分、观点鲜明、有意见和建议。要杜绝虚报、瞒报、漏报、随意填报或对数据作不负责任的技术处理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适时开展党内统计质量评优和表彰活动,激励党内统计工作人员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和树立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党内统计工作在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党委、党工委的党内统计工作负有监督、指导和培训责任。
第二条 各党委、工委为党内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和责任单位。
第三条 各党委、工委要明确、选配党性强、严守机密、工作踏实、认真细致、熟悉组织工作业务,有较强计算能力、文字能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从事党内统计工作。从事党内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先配后调、以老带新,做好交接工作。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党内统计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支持和鼓励统计人员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第四条 党内统计以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和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为依据。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党员出党和党员受纪律处分情况等,由负责发展、组织培训、评议或处理的单位统计。
第五条 党内统计一律使用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电子计算机统计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六条 党内统计根据需要设定年报表、半年报表、季报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设置其他表报。季报时间为每年3月20日前后、6月20日前后、9月20日前后。年报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前后。不按照规定及时上报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必须保证党内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统一性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党内统计报表的填报原则和统计口径等,以中共中央组织部编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年报表统计指标编制说明》为准。各党委、党工委在汇总上报前,必须对统计数据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技术审核和逻辑审核,防止和减少差错。对统计以及数据分析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附必要说明。
第八条 党员、党组织的现状和增减变化情况,党内组织生活、执行党内法规等情况,必须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日常规范登记,并相应地建立和完善统计台帐。
第九条 要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各党委、党工委每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和力量,研究统计数据,确定调研和分析题目,撰写高质量的综合或专题分析报告。要加强对党内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检查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指导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高党内统计工作水平。保证党内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和经费开支。依照上级党组织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资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级管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利用和管理工作。党内统计工作应当做到:制表简明、适用、科学,统计准确、真实、完整,报送及时、安全、手续规范,分析依据充分、观点鲜明、有意见和建议。要杜绝虚报、瞒报、漏报、随意填报或对数据作不负责任的技术处理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适时开展党内统计质量评优和表彰活动,激励党内统计工作人员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和树立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