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院(系)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
鉴于我校院(系)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权限基本已下放,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明确发展党员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系)党委(总支)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党委(总支)书记的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细则》的规定,领导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提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定期主持党委(总支)委员会会议,检查、研究发展党员工作。
3、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研究生的党员发展工作。
4、主持召开党委(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根据规定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5、经常督查、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
6、认真处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组织查处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和事。
(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责任
1、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专科学生的发展党员工作。
2、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细则》及中组部、省、市组织部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对本单位本专科学生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牵头研究制定本单位本专科学生发展党员的工作制度、规划和计划。
4、对所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协助召集党委(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事宜。
6、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审阅并协助做好有关考察工作。
(三)党委(总支)组织委员的责任
1、根据上级的要求,协助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全年发展党员计划。
2、督促、检查各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3、组织好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参加党校举办的培训班。
4、协助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有关材料进行预审(未下放权限的党总支将有关材料报组织部预审)。对发展对象考察谈话并提请党委(总支)及时讨论。协助党支部做好公示的有关工作。
5、督促支部按期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及时报党委(总支)审批。事后将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未下放权限的党总支将有关材料报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
6、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的人民来信登记、来访接待工作。 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落实。
(四)党委(总支)其他委员的责任
按照党委(总支)的分工和安排,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相关工作。纪检委员负责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宣传委员积极协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预备党员的教育。所有党委(总支)成员都要关心、支持本单位的党员发展工作,在讨论党员发展的党委(总支)委员会会议上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二、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支部书记的责任
1、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培养、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2、及时召集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明确培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的具体要求。
3、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
4、明确培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根据党委(总支)公示通知要求,做好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转正前的公示工作。
5、组织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预备党员的决议,签名、盖章,并报党委(总支)审批。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及时组织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宜,并把讨论结果报党委(总支)批准。
(二)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1、在支部研究确定年度发展计划后,及时填写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将有关材料报党委(总支)。
2、指导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3、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政审,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要求分别形成文字材料,把结果如实向支部汇报。
4、负责做好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将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材料报党委(总支)审查、审批。
(三)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1、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进取,端正入党动机。
2、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及时向支部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3、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及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四)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了解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2、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3、实事求是地提出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帮助被介绍人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4、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志愿书中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在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如实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5、被介绍人被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克服缺点,不断提高觉悟。
三、责任追究
(一)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关责任人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分别予以责成检查、通报批评,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2、对应考察的发展对象不考察或考察不细,以及向考察人员提供假情况,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发展入党,造成严重影响的。
3、授意、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发展党员的。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履行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5、对本单位下级党组织在党员发展中发生严重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6、 对人民来信来访不认真查处,或者将人民来信材料转给、泄露给被反映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7、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使符合入党条件的人不能入党的。
8、党组织的领导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发展党员的。
9、对发展对象不公示、不按期审批党员、丢失发展党员有关材料的。
(二)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采取下列程序:
1、属于基层党委(总支)、支部一般成员责任的,由党委(总支)纪检委员提出处理意见,党委(总支)研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有违纪行为的,上报校纪委,由纪委负责追究责任。
2、属于基层党委(总支)主要领导责任的,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有违纪行为的,由纪委负责追究责任。
尚未下放发展党员权限的党总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有关责任追究和采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