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党总支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 共 苏 州 大 学 委 员 会
苏大委组 [2009] 35号
苏大委组 [2009] 35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党总支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
《苏州大学学生党总支工作条例(试行)》业经校党委十届第72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党委组织部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学生党总支工作条例(试行)
《苏州大学学生党总支工作条例(试行)》业经校党委十届第72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党委组织部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学生党总支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主题词:学生 党总支 工作条例 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党委组织部 2009年09月24日印发
校对:茅海燕
附件:
苏州大学学生党总支工作条例(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学生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学生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学生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学生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学生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学生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
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党总支是学院(部)党(工)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
第二条 学生党总支的设置
1、学生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学院(部)党(工)委,可以设立所属的学生党总支。
2、学院(部)党(工)委拟设立学生党总支需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学生党员人数、学生党支部数、学生党总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等。
3、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学生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以及组织、宣传、青年、保卫等委员。学生党总支委员要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教师必须具有3年以上党龄,学生必须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三条 学生党总支委员会的产生
1、学生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至三年。
2、学生党总支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学生党总支委员会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学院(部)党(工)委任命。
3、选举采取差额选举,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在本总支范围内确定学生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须报学院(部)党(工)委批准,学院(部)党(工)委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学生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学院(部)党组织和本总支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学生完成本总支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部署,研究、制定加强学生党建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法律等知识,全面提高党员素质。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学生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进一步规范制度、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质量,增强吸引力和有效性,使组织生活成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重要手段。严格组织关系接转程序,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做到党员管理全覆盖。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心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帮助他们特别是有困难的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5、加强对学生党支部的领导和具体工作的指导,探索灵活有效的学生党支部设置方式,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培养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工作以及对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执行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并根据不同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开展党的活动。
6、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在学院(部)党(工)委领导下制定并执行发展学生党员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发展学生党员的有关工作;做好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召开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审议预备党员的接受以及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后报学院(部)党(工)委审批。
7、协助学院(部)党(工)委加强对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团结教育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8、定期分析研究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努力使他们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生党总支的工作制度
1、学生党总支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生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生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议,并及时向学院(部)党(工)委汇报审定。
2、学生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生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
3、学生党总支对学生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生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4、学生党总支委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建立联系点,指导、帮助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学生们的意见,注意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和热点、难点问题,关心他们的成长和生活,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各个领域。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多做实事,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5、学生党总支必须定期向学院(部)党(工)委请示汇报工作。如遇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属学院(部)党(工)委决定的,必须及时请示。属于党总支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敢于负责,认真解决。
第六条 学生党总支自身建设制度
1、严格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除按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外,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增强党性,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召开民主生活会要事先通知学院(部)党(工)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书面报告学院(部)党(工)委。
2、学生党总支委员会成员要注意加强自身的学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学院(部)党(工)委要加强对学生党总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检查,经常听取学生党总支的工作汇报,经常研究学生党建方面的重大问题,要重视学生党总支的队伍建设,做好组织协调,落实学生党建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学生党总支的设置
1、学生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学院(部)党(工)委,可以设立所属的学生党总支。
2、学院(部)党(工)委拟设立学生党总支需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学生党员人数、学生党支部数、学生党总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等。
3、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学生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以及组织、宣传、青年、保卫等委员。学生党总支委员要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教师必须具有3年以上党龄,学生必须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三条 学生党总支委员会的产生
1、学生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至三年。
2、学生党总支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学生党总支委员会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学院(部)党(工)委任命。
3、选举采取差额选举,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在本总支范围内确定学生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须报学院(部)党(工)委批准,学院(部)党(工)委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学生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学院(部)党组织和本总支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学生完成本总支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部署,研究、制定加强学生党建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法律等知识,全面提高党员素质。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学生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进一步规范制度、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质量,增强吸引力和有效性,使组织生活成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重要手段。严格组织关系接转程序,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做到党员管理全覆盖。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心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帮助他们特别是有困难的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5、加强对学生党支部的领导和具体工作的指导,探索灵活有效的学生党支部设置方式,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培养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工作以及对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执行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并根据不同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开展党的活动。
6、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在学院(部)党(工)委领导下制定并执行发展学生党员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发展学生党员的有关工作;做好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召开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审议预备党员的接受以及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后报学院(部)党(工)委审批。
7、协助学院(部)党(工)委加强对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团结教育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8、定期分析研究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努力使他们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生党总支的工作制度
1、学生党总支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生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生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议,并及时向学院(部)党(工)委汇报审定。
2、学生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生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
3、学生党总支对学生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生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4、学生党总支委员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建立联系点,指导、帮助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学生们的意见,注意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和热点、难点问题,关心他们的成长和生活,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各个领域。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多做实事,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5、学生党总支必须定期向学院(部)党(工)委请示汇报工作。如遇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属学院(部)党(工)委决定的,必须及时请示。属于党总支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敢于负责,认真解决。
第六条 学生党总支自身建设制度
1、严格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除按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外,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增强党性,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召开民主生活会要事先通知学院(部)党(工)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书面报告学院(部)党(工)委。
2、学生党总支委员会成员要注意加强自身的学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学院(部)党(工)委要加强对学生党总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检查,经常听取学生党总支的工作汇报,经常研究学生党建方面的重大问题,要重视学生党总支的队伍建设,做好组织协调,落实学生党建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