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苏大委组〔2010〕12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经校十届党委第90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大学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党建研究 项目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0年5月26日印发 |
校对:茅海燕
附件:
苏州大学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切实提高党建研究项目的质量,不断促进党建理论研究、理论创新与党建实践的结合,全面提高我校党建研究水平和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研究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的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党建研究,以理论成果指导实践、推进工作。
第三条 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经费和结项等,项目管理遵循“科学选题、公开申报、择优立项、严格结项”的原则,确保党建研究富有实效。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四条 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可设立委托项目。项目选题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专家确定。
第五条 项目申报
1、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按年度立项,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并进行评审立项。重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一般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委托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
2、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
3、凡具备一定的党建理论知识,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本校从事党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从事“两课”教学和研究的相关人员,均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重点项目申报人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4、项目负责人一次限报一个研究项目;已经连续获得两次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的人员不得连续第三次申报;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课题组成员不得申请新的研究项目;在申报本项目时,本年度已作为主持人承担了其他校级项目或市厅级以上(含)研究项目的人员不得申报。
5、项目研究人员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由申请人担任组长。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联合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对于跨学科、跨院(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予以优先资助。
6、项目申请书等申报材料由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上报党委组织部。上报前须经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签署意见。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评审组由5人组成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第七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优先资助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课题,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具有一定创新程度的应用研究课题。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想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必备的时间、条件。
4、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及时公布项目立项情况。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九条 获得立项的党建研究项目,将获得一定的资助经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从学校党费中列支。每年的党建研究项目资助经费额度在当年的有关通知中确定。立项后,课题组可获得项目资助经费的60%作为启动经费,其余的40%经费在结项后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其批准权限和开支范围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项和推荐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党建研究项目的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相关承诺和学术道德规范,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内容开展工作,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完成研究任务,并及时履行课题结项验收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改变研究计划设定的项目、内容和期限。确因研究内容所需或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经党委组织部批准,方可顺延六个月结项。顺延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的,则作撤项处理。如作撤项处理,剩余的40%经费不再拨付,且须间隔一年方能申报新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苏州大学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连同最终成果报送党委组织部。项目最终成果应是项目申请书中确定的成果形式,其中,重点项目至少要有1篇论文在省级出版物公开发表。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六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重新评审仍不能通过的,作撤项处理。
第十五条 经验收确定的成果,学校将择优向江苏省学校党建研究会推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