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管理细则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我校招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的新生,须由本人持我校的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初审。专科段、高中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本科段的入学条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证书。经初审合格的本科段学生的材料送苏州市自考办复审。所有审核通过后的学生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实行学年制,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凭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考勤与请假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分为脱产和半脱产两种形式,不管选择哪种学习形式,学生都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继续教育处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三天以内,由院部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由院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继续教育处批准。
第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擅自缺课及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所在院部回复学生本人。
第八条 对学生的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也可由班干部考勤并由任课教师签名。每学期考试前两周内,考勤人员将考勤情况报各院部成教秘书。成教秘书按规定对缺课或旷课学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后及时报继续教育处。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试(含相关课程的实验考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在每学期结束时,对学生要进行德育考察,主要是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察。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成绩由学校自考办负责公布。
第十二条 在课程考试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
1、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含三分之一);
2、实验课缺做实验者。
第十三条 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的课程(实践环节课程、过程性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主要包含平时作业、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出勤、测验等方面的成绩。
第十四条 在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按规定时间安排两次补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考及格按实际成绩记分。
第十五条 课程免修可参照《江苏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凡符合免修条件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处审核并报市自考办同意后方可实施。免修课程不退还课程学费。
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学生申请不修外语的,须参加规定的换考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但不授予学位。
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而无法继续所学专业的,学校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一般原则:
1、对于入学后第一学期提出转专业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转出院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转出及转入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接收后,方可报继续教育处实施。
2、对于入学后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的,学生本人应在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转出院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转出及转入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接收后,方可报继续教育处实施。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转入的专业在第一学期已开考的课程,应参加相应的补考。
3、学生入学一年以上要求转专业者,必须随新生重新注册。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入学时体检不合格者;
2、患有严重疾病,经县或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3、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4、因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第十九条 学生自动退学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院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时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最高年限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苏州大学自考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休学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经院部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院部同意并报继续教育处批准后,方可复学,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继续学习。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第二十六条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院部到继续教育处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纪律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苏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见附件三),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经鉴定,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并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延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准予毕业,颁发由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与苏州大学联合署章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根据《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已达到申请批准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希望继续学习者,如原学专业连续招生的,可申请转入低年级学习,并重新交纳学费;如原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的,可转入自学考试相近专业学习,并重新交纳学费,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最长修业年限,可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结束前,或虽已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但仍在学校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经继续教育处同意,办理延长学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学生可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及未修课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学生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的,学校可参照苏教财[2005]50号、苏价费[2005]189号、苏财综[2005]43号《关于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收取相应的重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