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院(部、所、中心)学术分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院(部、所、中心)学术分委员会建设,根据《苏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苏大委【2015】17号)和《苏州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苏大学术委【201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院(部、所、中心)学术分委员会开展换届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原则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关心学术事务,有自愿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院(部、所、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产生
1. 各院(部、所、中心)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根据具体情况变化对学术分委员会进行换届调整。
2.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5-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的产生应当自下而上以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3.新近成立的学术分委员会,可依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度调整。
4.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委员提名推荐、产生办法等程序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原则执行。
三、学术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和章程修订
1.学术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
2.学术分委员会应当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运行制度,制定或修订章程,并根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3.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在得到校学术委员会批准认可后与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四、材料报送等其他事项
1.请各院(部、所、中心)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兼职)1名,负责该学术分委员会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及材料报送等工作。
2.请各院(部、所、中心)认真填写《学术分委员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将换届、调整后的学术分委员会组成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3.请各院(部、所、中心)根据《苏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苏州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以上材料请于2015年11月19日(星期四)前报送至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校本部绿楼302室),同时将电子版以“XX院(部、所、中心)学术分委员会材料”命名发送至邮箱:xswyh@vnsweb.net。
未尽事宜,请与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联系电话:65225524。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2015-10-30 10:00:11
学术分委员会基本情况表.docx (12.08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