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设,根据《苏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苏大委【2015】17号)和《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苏大学位【2015】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换届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1、学有所长,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2、原则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3、身体健康,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4、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产生
1. 各院(部、所、中心)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换届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置参照《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2. 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以及院(部、所、中心)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为7-15人,成员人数为单数。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兼职秘书1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院(部、所、中心)负责人担任。
3、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由院(部、所、中心)提名产生,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材料报送等其他事项
1.请各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1名兼职秘书,负责分委员会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及材料报送等工作。
2.请各院(部、所、中心)认真填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表》(见附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以上材料请于2015年11月19日(星期四)前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以“XX院(部、所、中心)学位分委员会材料”命名发送至邮箱:jinwy@vnsweb.net。
未尽事宜,请与学位办联系,联系电话:65116848或652224720。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5-10-30 12:21:36
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表 |